
关于南华瑞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启运作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5月19日
基金名称 南华瑞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华瑞泰39个月定开
基金主代码 01027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3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公告依据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华瑞泰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华瑞
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5月20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5月20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南华瑞泰39个月定开A 南华瑞泰39个月定开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0278 010279
该基金份额是否开放申
是 是
购、赎回
注:南华瑞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4 年
根据《南华瑞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 约定和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7 月 23 日发布的《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华瑞泰39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到期后暂停运作、不进入下一封闭期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5 年5月20日起重启本基金的运作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
本次的开放期为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6月17日。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
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0.75%
申购费率 100 万≤M<500 万 0.35% 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除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九、基金的暂停运作”约定的自动赎回外,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1.50%
Y≥7天 0% Y≥7天 0%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1)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坚
联系人:张艳梅
电话:0571-268965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公司网址:www.nanhuafunds.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
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
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
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针对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增减,投资者可留意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服电话进行
查询。各代销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可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重启运作之日(即2025年5月20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取1.0000元。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
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
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
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
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
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
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
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
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
将全部自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本基金将设置可申购规模上限,并采用“按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本基金的总规模进行控制。
具体方案如下: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为80亿元(单位:人民币,下同)(但因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导致基
金资产净值超过该金额的除外)。后续若本基金总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将另行公告。
若T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不超过80亿元(含80亿元),则对
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T日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超过80亿元,将对T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
“申购申请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Max(0,80亿元-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有效赎回确认金
额(如有))/T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
例
注: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计算申购费用适用的费率为比例确认后的确认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区间。该部分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
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对于每日确认比例,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
告。
(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7)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599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anhuafunds.com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8)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等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
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
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
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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